全國服務熱線
一、邊坡防護工程遇邊坡頂有重要建筑物的邊坡防護工程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1、應根據基礎方案、構造和基礎到邊坡距離等因素,考慮建筑物基礎與邊坡防護結構的相互作用。
2、當坡頂建筑物基礎位于邊坡潛在塌滑區時,應考慮建筑物基礎傳遞的垂直荷載、水平荷載和彎距對邊坡防護結構強度和變形的影響。
3、建筑基礎鄰近邊坡邊緣時,應考慮到邊坡對地基承載力和基礎變形的影響,并對建筑物基礎穩定性進行驗算。
4、應考慮建筑基礎和施工過和引地下水變化造成的影響。
二、在已有重要建筑物鄰近新建邊坡工程時應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邊坡工程對建筑物產生不利影響。
1、不應使建筑物的基礎于有臨空且穩定性極差的外傾軟弱結構面的巖體上和穩定性極差的土質邊坡塌滑區外邊緣;
2、無外傾軟弱結構面的巖質邊坡和土質邊坡,支護結構底部外邊緣到基礎應有一定的水平安全距離,其值可根據不同計算方法綜合比較并結合當地工程經驗確定;
3、抗震設防烈度大于6度時,不宜使重要建筑物基礎位于高陡的邊坡塌滑區邊緣。當邊坡坡頂塌滑區有荷載較大的高層建筑物時邊坡防護工程安全等級應適當提高。
三、在已建邊坡坡頂建重要建筑物時,邊坡防護結構和建筑物基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建建筑物的基礎設計應滿足二種規定。
2、應避免新建高、重建筑物產生的垂直荷載直接作用在邊坡潛在塌滑體上;應采取樁基礎、加深基礎、增設地下室或降低邊坡高度等措施,將建筑物和荷載傳至邊坡潛在破裂面以下足夠深度的穩定巖土質層內;
3、當所新建建筑物在部分荷載作用于現有的邊坡支護結構上而使后者的安全度和耐久性不滿足要求時,尚應對現有支護結構進行加固處理,保證建筑物正常使用。
四、在已建擋墻坡腳新建建筑物時其基礎和地下室等宜與邊坡有一定距離,避免對邊坡穩定造成不利影響,否則應采取措施處理。
五、位于穩定土質或強風化巖層邊坡坡頂的擋墻和建筑物基礎,其埋深和基礎外邊緣到坡頂邊緣的水平距離應按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應進行局部穩定性驗算。